(一) 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1.按学年收费时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 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开学后 未入读的,按 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 1 个月(含)以内的,按 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 1 个月至 1 个学期的,按 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 1 学期读完,第 2 学期入读 3 个月(含)以内的, 按 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 1 学期读完,第 2 学期入读超过 3 个月 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2.按学期收费时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 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开学后 未入读的,按 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 1 个月(含)以内的,按 7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 1 个月以上 2 个月(含)以内的,按 50% 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 2 个月以上 3 个月(含)以内的,按 30%计 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 3 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3.按月收费时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 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开学后未 入读的,按 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时间在班期计划教学时间内, 且当月在校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 50% 计退学费、住宿费;当月在校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 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退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 退学时学校应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 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 校应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三)代收费退费规定学生办理退 (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 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 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四)其他收费规定住宿费收费标准包含每生每月定额用电用水量的水电费(用电量 宿舍 20 度/间.月、用水量分别为 5 立方米/人.月)。学生实际用电、 用水量超出定额的,超出部分的水电费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计收。